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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疫情期间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防护救治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其一,对于参加疫情工作者所取得的工作补助及奖金将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二,对于企业、单位所下发的有关预防新型肺炎病毒感染的药品、防护用品等实物,免除个人所得税。关于支持物资供应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河北地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依法办理延长征期与缓缴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合理调整定额并简化办理手续。支持疫情防控企业:对参加疫情防控的相关医疗机构和研发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
免征多项税费: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扩大免税进口范围。支持复工复产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多项减免政策来支持企业和个人。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社保费减免、租金减免、税收减免以及贷款支持等。社保费减免方面,针对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实施了不同幅度的社保费用减免措施,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税收力量护航外贸企业渡难关
1、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地税务部门在原有“非接触式”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加速出口退税审批,扩大“容缺办理”的范围,使线上退(免)税更加便捷,为外贸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为了支持外贸企业转产防疫物资,税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税收支持,确保企业在转产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得退税。湖北多地税务部门通过税企联络员、重点企业“优先退”等举措,保障了外贸企业在转产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荆州玉沙集团在获得298万元出口退税后,顺利上线了4条医用口罩生产线。
3、远程帮助企业升级系统,对退税困难的纳税人“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局长郑舒东表示,近期烟台税务部门已累计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超过6亿元,其中当日申报当日到账9亿元。
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的生活服务包括了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六大类。
详细解释如下: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增值部分征税的税收。在疫情期间,国家为了支持抗击疫情、保障民众生活以及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防疫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医疗卫生领域是抗击疫情的重要阵地。
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选择“免税”2. 如果企业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法律分析: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滨州税务:税务赋能外贸企业“逆势突围”
1、如何在疫情下支持外贸企业“逆势突围”?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主动作为,推出了多项举措。“极限”退税服务仅需8分钟。滨州市税务局优化流程,推出“当日审批,重点企业退税不过夜;一类企业开通绿色通道,随报随办;网上申报,全程‘非接触式’办理”的服务措施,大大提升了退税效率。
2、疫情发生以来,重庆税务部门共办理无纸化“非接触式”退税备案变更743笔、开具证明895笔,无纸化退税额占比达925%,为174户次企业提供容缺办理,拓展“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1月―8月,累计为1958户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额(含免抵)914亿元,同比上升24%。
3、记者走访了多家外贸企业,发现它们采取多种措施实现逆势突围。重庆德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转换产品类型,生产医用护目镜,不仅减轻了现金流压力,还提高了市场知名度。宁波宁兴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则依靠网红产品和宅经济热潮,实现了逆势增长,一季度进出口额达3亿美元。
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时间
1、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法律分析: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发生在2021年4月1日之后,则不能再享受免税优惠。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三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4、综上,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发生在2021年4月1日之后,则不能再享受免税优惠。
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的生活服务包括了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六大类。
6、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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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疫情税务服务(税务防控疫情下的纳税服务)》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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